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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7月2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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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16年6月2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,由交通运输部、公安部、工信部、环保部、安监总局、质监总局联合起草的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(下简称《办法》),我司(杭州华测瑞欧科技有限公司)联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委员会(COSTHA),结合广大客户及会员企业的实际需求,仔细阅读研究后对其内容存在以下意见,现向您提出反馈,以供参考: 1. 例外数量/有限数量豁免条款的适用企业 经认真研读和比较,我们发现欧盟、美国和联合国等的相关法规文件或规章范本中并无类似的限制,即只允许某些托运人利用有限数量/例外数量豁免而受惠,唯一提出的要求就是托运企业必须向有关员工提供培训。国际上多年的实践以及对这套豁免制度的沿用已经证明其风险极小,安全可行,为保持与国际制度一致,便利国际与国内贸易、物流,我们希望后续法规终稿中能取消对托运企业资质的要求。 2. 明确关于零售包装危货、例外数量/有限数量豁免条款是否能应用于快递领域 在电子商务已高度发达的今天,快递已成为广大商家和消费者极为依赖的货运方式。2015年11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《快递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中对危险品的规定相当笼统(第二十二条)。配套的《禁寄物品指导目录》也几乎把所有具有危害特性的物品都列为禁止寄递对象,对快递企业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。事实上对快递的过程进行分解,快递员在收件、派件的场景符合《办法》提到的“个人携带,用于个人、家庭使用”的情况,而货物集散运输时即为普通的货物道路运输过程。因此,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在本《办法》中明确,零售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可以通过快递服务寄递。 3. 运输单元有限数量危货毛重不超过1000kg的限制 《办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二段规定涉及众多日化品生产和经营企业。结合实际应用场景,一车只能装载毛重为1000kg的有限数量包装形式的危险货物这一要求过于严格。美国49CFR中对每个运输单元装装载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没有设置上限,欧盟ADR中则作如下说明:装载货物总量超过12吨,并且以有限数量形式包装的危险货物超过8吨的货车,必须在外部显示危货标牌或标志。因此,我们希望在法规终稿中,有关部门可以借鉴美国或欧盟的规定,或者考虑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要求。 4. 包装测试要求 对《办法》第十七条进行归纳和分析,例外数量包装和有限数量包装都必须进行跌落试验、气密试验、液压试验和堆码试验。鉴于此要求,我们对国际上的相关要求做了归纳,供参考。对于例外数量,美国和欧盟都只要求跌落试验和堆码试验。对于有限数量,根据美国49CFR§173.150(b),在道路运输中如采用组合包装,即在有限数量包件外加用纸板箱,则该有限数量包件包装无需符合包装规范要求。 以上意见望有关部门能予以考虑、讨论。我们衷心希望能为加强中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、降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事件发生率、倡导企业合规操作做出贡献。 杭州华测瑞欧科技有限公司 因版面有限,仅摘取部分内容,更多详情请点击查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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