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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9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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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學品全球分類及標示調和制度(GHS制度),是一套全球一致化的化學品分類與標示制度,提供勞工關於化學品安全資訊,以減少在操作過程中之危害,或發生意外事故時,能正確的傳達緊急應變的訊息,以降低化學品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生態的危害。 臺灣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為回應聯合國關於“各國在2008年前立法實施GHS”,於2007年10月19日發佈了《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》,該規則符合GHS制度的規範,將原來要求的MSDS改成GHS下的SDS,並引入了GHS 27項危害分類,被稱之為“臺灣GHS法規”,於2008年12月31日起正式實施,標誌著臺灣GHS開始實施。 依據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規定,勞動部於2014年6月27日勞職授字第10302007861號公告,修訂《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》,並將其名稱改為《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》。 為保障工作者使用危害性化學品安全,勞動部自2016 年1月1日起將與國際接軌,全面實施「化學品全球分類與標示調和制度(GHS)」,為推動化學品管理重要之里程碑;凡製造、輸入、供應商或雇主,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,均應依規定標示成分、警告訊息及防範措施,提供化學品安全資訊,並推動化學品安全管理及教育訓練勞工安全使用,以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。更多信息:http://ghs.osha.gov.tw/CHT/intro/AnnounceData3Detail.aspx?id=297
為配合聯合國2008年推動GHS 時程及各國推動之進展,臺灣GHS制度實施採用分階段公告適用的彈性機制,分別於2009年2月3日、2011年1月7日及2013年12月23日公告三階段適用的危害物質共計3171種。其他危害性化學品,則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GHS制度,並給予業者1年(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)之緩衝期。
雇主對含有危害性化學品或符合規定之每一化學品,應提供安全資料表。製造者、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危害性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,應提供安全資料表。製造者、輸入者、供應者或雇主,應依實際狀況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,適時更新,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。安全資料表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,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。 SDS主要內容包括: 一、化學品與廠商資料 九、物理及化學性質二、危害辨識資料 十、安定性及反應性 三、成分辨識資料 十一、毒性資料 四、急救措施 十二、生態資料 五、滅火措施 十三、廢棄處置方法 六、洩漏處理方法 十四、運送資料 七、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 十五、法規資料 八、暴露預防措施 十六、其他資料
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依規定予以明顯標示。製造者、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危害性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,應於容器上予以標示。
標示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,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。
製造者、輸入者或供應者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商品營業秘密之必要,部分產品可向主管機關申請保留揭示下列項目:
雇主為防止勞工未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之危害資訊,致引起之職業災害,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:
為幫助臺灣本土製造商、進口商、供應商或雇主深入理解臺灣GHS實施的法規要求和主要內容,杭州華測瑞歐科技有限公司特此舉辦GHS專題研討會,從GHS概述和亞太地區各國GHS實施動態著手,重點解讀臺灣GHS實施要求和主要內容,並通過案例分享進一步幫助企業合規應對臺灣及各國GHS法規要求,從而規避風險,確保貿易順利進行。 時間:2016年11月1日(週二)13:30~16:50地點:臺北市松江路350號3F 主辦方:杭州華測瑞歐科技有限公司 協辦方 : 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台北市化工原料商業同業公會 麥德凱生科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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